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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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78236.64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88236.64元。 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000元。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赔偿原告***损失2455元。 五、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赔偿原告***损失2455元。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3元,由原告***承担63元,被告***、***承担700元,被告***、***承担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上诉须知) |
裁判日期 | 2019-05-17 |
发布日期 | 2020-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