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涡阳县宏基置业有限公司 安徽国隆玻璃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涡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对被申请人涡阳县宏基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60万元(开户行:中国银行涡阳支行,中国银行卡号为:18×××69)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国隆玻璃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