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深圳成果城镇环境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0608民初2816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芝庆,广东百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成果城镇环境发展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市***林建设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某1。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与被告深圳成果城镇环境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成果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芝庆到庭参加了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水泥沙款40810万元及利息(以40810元为本金,从起诉日起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归还完毕止);二、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自2017年开始,原告为被告承接的美的明湖北湾二期花园园林工程提供水泥沙,结算方式为一车一结,水泥沙款以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经结算,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期间,原被告之间确认应结水泥沙款40422元,已支付23442元,尚欠原告水泥沙款17000元,并在2018年5月31日签订《证明》一份。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7月20日期间,原被告确认尚欠水泥沙款23810元未支付,并在2019年3月13日签订《证明》一份。被告共欠原告水泥沙款40810元。原告经常向两被告追讨相关货款,但是两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

被告成果公司、***均末作答辩。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供其身份证、被告成果公司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被告***的身份证及微信聊天记录各1份、证明及微信转记录各2份、收据24份等证据证明案件事实。两被告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证据的抗辩权利。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案件事实如下

自2017年开始,原告为被告成果公司承建的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美的明湖北湾二期花园园林工程提供水泥沙。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期间,原告在接到被告成果公司的项目负责人杨翁或者施工管理人员***等人的通知后将水泥沙送至美的明湖北湾二期花园(美的明湖院子)并由现场施工管理人员***等人签收。2018年5月31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成果公司的项目负责人杨翁向原告出具一份《证明》并加盖了被告成果公司美的明湖北湾二期花园园林工程项目部的印章,确认原告在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30日供应水泥沙全部结算款为40422元,已支付23442元,还差17000元。2019年3月13日,被告成果公司的施工管理人员***向原告出具一份《证明》,确认原告在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7月20日供水泥沙全部结算款为23810元。以上货款合计40810元。后来,原告经多次追讨无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成果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原告主张被告成果公司未支付货款40810元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明、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记录、收据等证据佐证,被告成果公司、***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有关抗辩权利,故原告要求被告成果公司支付货款40810元及其利息的主张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承认被告***是成果公司的施工管理人员,被告***签收货物或者出具《证明》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应由被告成果公司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民事责任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決如下:

一、被告深圳成果城镇环境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水泥沙款40810元及其利息(利息以4081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7月22日起计算至支付完毕之日止)给原告***;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1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深圳成果城镇环境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曾永锋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嘉文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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