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东莞市轩来塑胶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市利昌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东莞市轩来塑胶科技有限公司货款50592.78元及逾期利息(以50592.78元为本金,自2020年1月10日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东莞市轩来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东莞市轩来塑胶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55.29元、保全费544.2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轩来塑胶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受理费25元,被告深圳市利昌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受理费530.29元、保全费544.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06 |
| 发布日期 | 2020-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