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徽广兵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安徽广兵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关系解除; 二、原告安徽广兵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给付被告***停工留薪期工资29412元、住院期间护理费2052.6元、伙食补助费260元、鉴定费28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431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960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3684元,合计119607.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安徽广兵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安徽广兵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3-22 |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