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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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 法院 | 北京互联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苏州未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0000元、合理费用(律师费、公证费)4000元,被告***对上述费用与被告苏州未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苏州未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已交纳,苏州未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给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案件受理费4450元,由原告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负担2450元(已交纳),由被告苏州未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已交纳,苏州未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给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31 |
| 发布日期 | 2020-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