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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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192798.11元,以及自2016年2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917元,减半收取34458元,由原告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0708元,由被告***负担137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2 |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