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成都市鹿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成都市鹿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41734.96元,并支付罚息(自2019年11月22日起,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金额为基数,按照双方签订的《中国建设银行小微企业快贷借款合同》中约定的罚息标准,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11元,由被告成都市鹿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15
发布日期 2020-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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