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北大亨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武汉华胜联合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中石化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被告湖北大亨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第三人中石化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武汉华胜联合创新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中石化江钻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0日签订的《四方协议书》; 二、被告湖北大亨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15万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047元,由原告***负担1397元,被告湖北大亨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6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06 |
| 发布日期 | 2020-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