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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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湖北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山东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巨野县尚东营业部 顺丰速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724民初4333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被告:湖北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吴家山台商投资区高桥产业园台中大道特**(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303587304P。 法定代表人:潘韦,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山东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巨野县尚东营业部。住所地:菏泽市巨野县南环路五里敦驻美建筑城**楼5307、5308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4MA3Q8GTU3U。 负责人:陈虎,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北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山东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巨野县尚东营业部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庞秀霞 二零二零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盛旭 |
| 裁判日期 | 2020-10-30 |
| 发布日期 | 2020-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