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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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陆伟鹏针纺制衣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陆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陆伟鹏针纺制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陆支行贷款本金23796082.61元及利息(含逾期罚息、复利自2020年1月20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陆支行有权对被告安陆伟鹏针纺制衣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安陆市五一工业园涢水路143号【安土国用(商2007)第0066号,安陆市房权证府城区字第××、A0××36、A0××37、A0××86号】的不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最高限额2875万元内优先受偿; 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陆支行有权对被告***所有的位于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路3栋1层10~14号(汇丰企业总部)【硚国用(商2011)第4360、4362、4364、4366、4368号,硚2011002820、2011002889、2011002890、2011002891、2011002892号】的不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最高限额2875万元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对上述债务在最高限额2875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律师服务费15000元由被告安陆伟鹏针纺制衣有限公司、***、***承担; 六、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陆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968元,减半收取计8148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安陆伟鹏针纺制衣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8 |
发布日期 | 2020-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