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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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华安发吊装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新洲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新洲支公司赔偿原告***交强险保险金120000元,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118886.74元,合计238886.74元,扣减原告***应承担的鉴定费1000元,剩余款项237886.74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武汉市华安发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法医鉴定费2300元,扣减其垫付的医疗费111387.5元,原告***应向被告华安发公司返还垫付的医疗费109087.5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3200元,减半收取1600元由被告武汉市华安发吊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5 |
发布日期 | 2020-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