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壮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藤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藤县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品房销售纠纷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2017)桂0422民初175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二、撤销本院(2018)桂04民终1014号民事判决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2017)桂0422民初175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广西壮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违约金484.1元。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反诉受理费25元,合计75元,由广西壮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0元,***、***负担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广西壮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5元,***、***负担2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2-26
发布日期 2020-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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