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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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壮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法院 | 藤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9337.77元存款的查封; 二、解除对申请人广西壮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于本院的担保现金在9337.77元限额内的查封。 案件申请费113元,由申请人广西壮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9-11-12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