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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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电建集团重庆工程有限公司 天等天润风电有限公司 |
类型 | 财产保全告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告知书 (2019)桂1425执保225号 广西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石岗木建设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重庆工程有限公司、天等天润风电有限公司: 申请人广西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石岗木建设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重庆工程有限公司、天等天润风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广西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苏州石岗木建设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重庆工程有限公司、天等天润风电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冻结金额为1975472.65元,冻结期限为1年。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立案受理,并作出(2019)桂1425民初1193号民事裁定书。根据本裁定及申请人提供的被申请人财产线索及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财产反馈结果,本院采取了相应保全措施。现将财产保全情况告知如下: 已冻结被申请人中国电建集团重庆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冻结限额1975472.65元,实际冻结金额1975472.65元,冻结有效期限一年(自2019年12月28日起至2020年12月27日止)。 对尚在保全期限内的上述被申请人的财产,申请人需要继续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保全的书面申请;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不申请或逾期申请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不能继续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告知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黄法官联系方式:0771-3523442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