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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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新疆远大矿业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诚信支行 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嘉祺德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远大矿业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诚信支行借款本金10000000元,截至2019年4月2日的利息、逾期利息、复息合计3143239.84元及自2019年4月3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期间的逾期利息(以未支付本金为基准,按年利率13.8375%支付)和复息(以961430.19元为基准,按年利率9.225%支付); 二、被告新疆远大矿业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诚信支行借款本金18650000元,截至2019年4月2日的利息、逾期利息、复息合计10697909.75元及自2019年4月3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期间逾期利息(以未支付本金为基准,按年利率13.8375%支付)和复息(以1209500元为基准,按年利率9.225%支付); 三、被告新疆远大矿业有限公司偿付原告乌鲁木齐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诚信支行财产保全费5000元; 四、被告青岛嘉祺德置业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二、三项判决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青岛嘉祺德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新疆远大矿业有限公司追偿; 五、原告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诚信支行对拍卖、变卖被告新疆远大矿业有限公司、***、***抵押物的价款在上述第一、二、三项判决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新疆远大矿业有限公司追偿; 六、原告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诚信支行对拍卖、变卖被告***、***质押财产的价款在上述第一、二、三项判决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新疆远大矿业有限公司追偿; 七、驳回原告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诚信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款项应当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151.44元,由被告新疆远大矿业有限公司、青岛嘉祺德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2 |
| 发布日期 | 2020-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