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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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砝证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市欧可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无锡增烨机械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定作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无锡增烨机械有限公司与昆山市欧可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3日签订的合同(合同编号:2016XXX)于2019年10月22日解除。 二、无锡增烨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至昆山市欧可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取回2016年1月12日签订的合同中所约定的单色油蛊移印机。 三、昆山市欧可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无锡增烨机械有限公司定作款133770元并支付双倍定金42800元,两项合计176570元。 四、昆山市欧可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无锡增烨机械有限公司鉴定费50000元。 五、驳回无锡增烨机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昆山市欧可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全部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履行账号:32********,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营业部,户名:昆山市人民法院财务结算中心)。 本诉案件受理费4510元,保全费1820元,两项合计6330元,由无锡增烨有限公司承担210元,由昆山市欧可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承担6120元,该款已经由无锡增烨机械有限公司预交,昆山市欧可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于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支付给无锡增烨机械有限公司。反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昆山市欧可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承担。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410元。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20-09-17 |
| 发布日期 | 2020-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