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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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支付原告广西银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玉林市分公司2013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用3612.18元、2013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电梯维护费1031.61元、专项维修资金517.35元、2013年3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垃圾清运费420元;

二、驳回原告广西银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玉林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15元,减半收取计5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5元(受理费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5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城东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8-12-19
发布日期 2020-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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