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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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银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玉林市分公司 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玉林供电局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2018)桂0902民初385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2018)桂0902民初385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被上诉人***支付公摊电费1025.43元、公摊水费17.6元给上诉人广西银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玉林市分公司; 驳回上诉人广西银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玉林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97元,由上诉人广西银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玉林市分公司负担49元,由被上诉人***负担4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93元(上诉人已预交),由上诉人广西银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玉林市分公司负担97元,由被上诉人***负担9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09-05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