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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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宁波上嘉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电动车损失2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宁波上嘉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宁波上嘉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8-11 |
发布日期 | 2020-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