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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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建湖县人民医院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因近亲属伏如胜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损失为72794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20500元,其中向原告支付55397.2元,向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65120.8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394839元[(727945-120500)×65%],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上述应付款项直接支付给当事人)。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其余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436元,减半收取4718元,由原告***、***、***负担418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负担10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负担3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0-10-13 |
发布日期 | 2020-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