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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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张东鱼各项损失共计69956.31元; 二、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王春明各项损失共计283658.87元; 三、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田建国垫付的医疗费共计15000元; 四、驳回张东鱼、王春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98元,减半收取计3649元,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负担3364元,张东鱼、王春明负担2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21 |
发布日期 | 2020-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