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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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南通卓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0585执1484号 申请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代理人:秦祝平,江苏新中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芳,江苏新中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通卓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季雪松。 ***与南通卓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苏0585民初32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南通卓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40万元;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南通卓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南通卓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因南通卓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03650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5月20日,本院以法院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2、立案后,本院多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并调查了被执行人的房地产等情况,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0年11月11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秦祝平,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403650元。尚未执行到位标的40365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约谈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终结本院(2018)苏0585民初32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建平 审判员 钱 磊 审判员 王 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胡缃雯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