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鄠邑区支行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陕0113执189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鄠邑区支行、耿建国、耿海玲、耿建华、成瑾: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鄠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耿建国、耿海玲、耿建华、成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9)陕证执字第000281号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耿建国、耿海玲、耿建华、成瑾逾期未履行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鄠邑区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4519875.49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本案案款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0113执189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0年5月25日结案。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