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深圳市欣迪盟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市鑫铎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深圳市长源泰贸易有限公司
深圳市汇志隆实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深圳市欣迪盟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鑫铎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8146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下两笔利息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7395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0日起算;以10751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9日起算);

二、驳回与原告东莞市鑫铎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58元、保全费1781元,由原告东莞市鑫铎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承担1212元,由被告深圳市欣迪盟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3127元。本案处理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深圳市欣迪盟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4
发布日期 2020-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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