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泓昌壹力贸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海泓昌壹力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阁尔食品有限公司(ArgylePrestigeMeatsLimited)支付货款人民币XXXXXXX.39元;

二、被告上海泓昌壹力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阁尔食品有限公司(ArgylePrestigeMeatsLimited)偿付以逾期支付的货款为基数,自应付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具体为:1、以人民币793801.81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4日起计算至2018年4月13日。2、以人民币XXXXXXX.46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7日计算至2018年4月13日;以人民币779012.37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4日计算至2018年4月16日;以人民币533852.81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7日计算至2018年5月29日;以人民币266708.09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30日计算至2018年6月13日。3、以人民币763907.04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日计算至2018年6月13日;以人民币594091.41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4日计算至2018年7月13日;以人民币295321.27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4日计算至2018年8月15日;以人民币195652.21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6日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4、以人民币489366.88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3日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5、以人民币280136.7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9日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6、以人民币XXXXXXX.67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5日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7、以人民币XXXXXXX.06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4日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8、以人民币XXXXXXX.43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7日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9、以人民币XXXXXXX.44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8日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4836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安阁尔食品有限公司(ArgylePrestigeMeatsLimited)负担人民币1191元,由被告上海泓昌壹力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536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安阁尔食品有限公司(ArgylePrestigeMeatsLimited)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上海泓昌壹力贸易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30
发布日期 2020-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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