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623民初6553号 原告:***,女,****年*月**日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元昭,系该乡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颍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冉义,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河南颍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郑凯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亚辉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