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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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振安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丹东市安达出租汽车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振安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给付原告***11565元(包括:右侧前大灯9100元、右侧前大灯支架255元、右前叶子板内衬810元、前保险杠拆装150元、大灯拆装更换100元、前杠保险杠外修650元、前杠喷漆5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4元,减半收取82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1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