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贵州大地建设集团投资有限公司 贵州大地建设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凯里开元城市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绍兴市柯桥区漓渚怡杰花木场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州大地建设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绍兴市柯桥区漓渚怡杰花木场工程款2167450元[2400000元-(150000元+32550元+50000元)。 二、驳回原告绍兴市柯桥区漓渚怡杰花木场对被告贵州凯里开元城市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绍兴市柯桥区漓渚怡杰花木场的其余诉讼请求。 若义务人未按照本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366元,减半收取14183元,由原告绍兴市柯桥区漓渚怡杰花木场负担1590元,由被告贵州大地建设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1259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在上诉期限内直接向上诉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生效后,如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确定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5-19 |
| 发布日期 | 2020-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