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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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安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安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还***代偿还给安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本息计152,760.23元。 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55元,减半收取1,678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31 |
发布日期 | 2020-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