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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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重庆宏立物流有限公司修理费18787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185元,由被告重庆雄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从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20-07-25 |
| 发布日期 | 2020-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