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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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北票市桥北街西XXXX小区平房XXX号一处(保全价值32万元)。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变卖、抵押、赠送、过户、转让。如需变卖,须经本院同意并将相应价款(人民币32万元)提交至北票市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11-10 |
发布日期 | 2020-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