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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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川县达晟一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洛阳志邦商贸有限公司 伊川县金富山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伊川县金富山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归还原告河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570万元并支付相应下欠利息和逾期罚息。利息和逾期罚息:2016年6月13日至2017年10月13日按月利率10.2‰计算,2017年10月14日至实际清结之日按月利率15.3‰计算,诉前被告已付利息393731.01元在清结时予以扣除。 二、被告伊川县达晟一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对前项被告伊川县金富山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应还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伊川县金富山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追偿。 三、上述判决应还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结完毕。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7万元,减半收取为2.585万元,由被告伊川县金富山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伊川县达晟一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5 |
| 发布日期 | 2020-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