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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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他民事 |
| 法院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富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康平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5万元(开户行:沈阳康平国通村镇银行营业部;账号:84×××83;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3770元,由申请人黑龙江省清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20-10-20 |
| 发布日期 | 2020-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