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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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南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连带赔偿原告***94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澄海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104489.97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93元,原告***负担416元,被告***、***共同负担652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澄海支公司负担725元。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311元,本院予以退回受理费895元;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拒不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案件鉴定费406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1923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澄海支公司负担2137元。案件鉴定费4060元已由原告***先行垫付,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垫付的鉴定费1923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澄海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垫付的鉴定费2137元,拒不付还的,原告可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