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驻马店悦达农产品市场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驻马店悦达农产品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70万元及利息(其中70万元从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100万元从2020年6月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100元,由被告驻马店悦达农产品市场开发有限公司负担。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银行汇款直接汇入本院账号(户名: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53×××81,开户行:中国银行盐城亭湖支行),汇款时需注明案号。如逾期未交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09-14 |
| 发布日期 | 2020-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