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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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粤M2粤M228**半挂牵引车所投保的机动车交强险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因何大荣交通事故死亡而造成的损失计12000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粤M2粤M228**半挂牵引车所投保的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100万元内,赔偿原告***、***、***因何大荣交通事故死亡而造成的损失计141808.16元。 上述款项直接付至三原告指定的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梅州分行,账户名:***,账号:62366832000********)。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84元,减半收取1942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负担1600元,由原告负担342元。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不予退还,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负担部分应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迳付至原告上述指定账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9 |
发布日期 | 2020-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