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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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始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县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投保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10000元。因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县支公司已先于执行110000元,上述赔偿款与先于执行款相抵扣。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经济开发区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投保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264704.45元。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交通事故损失共计244746.81元。 四、被告蒙城县永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和被告阜阳市锦都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均对上述第三项判决***承担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62元,减半收取计5231元,由原告***负担5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经济开发区支公司负担2100元,由被告***负担26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15 |
发布日期 | 2020-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