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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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信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福田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省泽禹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市福田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湖南省泽禹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8687049.85元; 二、被告深圳市福田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湖南省泽禹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的利息(利息以被告未付工程款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其中2017年11月30日至2019年1月28日的违约金,以未付工程款11687049.85为基数计算;2019年1月29日之后的违约金,以未付工程款8687049.85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29日计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141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 发布日期 | 2020-0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