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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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宏世达贸易有限公司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三营盘支行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综改示范区支行 太原市晋源区国强建材经销部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太原市晋源区运筹建材经销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三营盘支行借款本金105万元,截止2019年11月18日的利息20454.11元、罚息137132.91元,并支付原告自2019年11月19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以105万元本金为基数,按双方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及罚息; 二、被告太原市晋源区国强建材经销部、山西宏世达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3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太原市晋源区运筹建材经销部、太原市晋源区国强建材经销部、山西宏世达贸易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2 |
| 发布日期 | 2020-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