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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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华友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株洲市铭洋实业有限公司 株洲民间金融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株洲市铭洋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童霞龄偿还借款本金17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7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6年2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被告湖南华友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株洲市铭洋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株洲民间金融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就被告株洲市铭洋实业有限公司上述不能偿还部分向原告童霞龄承担50%的补充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童霞龄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728元,减半收取4364元。由原告童霞龄承担1937元,被告株洲市铭洋实业有限公司、湖南华友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株洲民间金融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242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诉讼费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现金交纳的,直接向华融湘江银行驻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点交纳。汇款或转账的,户名: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户:81010321000000181,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逾期未缴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 |
裁判日期 | 2019-9-27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