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南鑫兴达精工工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南鑫兴达精工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返还工程押金700000元; 二、被告湖南鑫兴达精工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735800元; 三、被告湖南鑫兴达精工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经济损失131320元(包含工程押金自2016年8月30日至2019年11月30日止的利息),此后的工程押金利息按年利率24%顺延照计至结清日止,被告按7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705元,由被告湖南鑫兴达精工工业有限公司承担9445元,原告***承担2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