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海城通达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城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城支公司给付原告***赔偿款319554.14元,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人民保险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90元,由被告***与被告海城通达运输有限公司连带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6600元,被告***与被告海城通达运输有限公司连带承担部分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余款510元,本院退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16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