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太原市艾美佳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山西闽忠商贸有限公司
山西中俊贸易有限公司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综改示范区支行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晋阳街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太原市艾美佳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归还原告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综改示范区支行借款本金2259103.93元、截止到2019年12月10日的利息109817.5元、罚息316639.81元,并支付原告自2019年12月1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以2259103.93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双方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及罚息;

二、被告山西中俊贸易有限公司、山西闽忠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综改示范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14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太原市艾美佳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山西中俊贸易有限公司、山西闽忠商贸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27
发布日期 2020-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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