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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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涟水太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涟水太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止2020年8月27日贷款本金580000元、利息43742.56元,并承担以本金58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8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1.475%计算的利息。 二、原告江苏涟水太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上述债权对被告***所抵押的位于涟水县屋[所有权证号为苏(2019)涟水县不动产权第0013527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85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00元减半收取48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账号:62×××80)。 |
裁判日期 | 2020-10-26 |
发布日期 | 2020-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