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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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向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支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逾期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9月10日利息10060.46元、复利2686.39元、罚息74037元,自2020年9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6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继承遗产范围内负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云山支行,账号:10×××94(汇款后将汇款凭证复印件交本院随卷移送)。 |
裁判日期 | 2020-09-18 |
发布日期 | 2020-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