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海城市忠宇包装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海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海城市忠宇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0万元,并自2015年2月20日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的月利率1%计算给付20万元的利息;自2015年4月2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的月利率1%计算给付30万元的利息;自2015年5月27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的月利率1%计算给付20万元的利息;自2015年5月29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的月利率1%计算给付10万元的利息;自2015年11月5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的月利率1%计算给付40万元的利息;自2016年2月4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的月利率1%计算给付20万元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700.00元,由被告海城市忠宇包装有限公司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和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递交上诉状的同时或者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否则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18-05-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