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溪林建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辽宁溪林建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购车款108,000元及利息(以9,000元为基数,分别自2013年4月21日至2014年2月21日期间的每月21日起;以11,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21日起,逐笔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二倍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650元,保全费1,370元,合计5,020元,由被告***、辽宁溪林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28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