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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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院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给原告***会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10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给原告***精神抚慰金等其他损失25124.75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342元,由被告***负担215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负担1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18
发布日期 2020-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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