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11-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永福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
广西南宁建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0102民初5756号

原告:广西南宁建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雷慧,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仕通,广西华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平,广西华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永福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莫浩,该公司总经理。

案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

立案时间:2020年6月30日

待裁事项:原告广西南宁建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已经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裁定如下:准予撤诉。

诉讼费:案件受理费29649元,减半收取14825元,由原告广西南宁建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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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梁振郁

人民陪审员  何 贞

人民陪审员  李海岚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邓雪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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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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